协议离婚需要的程序如下:
【资料图】
1.订立离婚协议;
2.双方亲自申请离婚登记;
3.婚姻登记机构审查申请材料;
4.经过三十天离婚冷静期;
5.双方亲自领取离婚证。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1.夫妻双方的身份证原件。
2.夫妻关系的证明,如结婚证。
3.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明。
4.有子女的,还应当提交子女的出生证明或户口本。
5.夫妻双方订立的离婚协议书。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双方当事人基本信息、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孩子的抚养权、抚养费、支付方式、探视权的行使方式、财产分割、债务处理办法等内容,最后双方签字,注明年、月、日。
找法网提醒您,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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